一条短信引发的官司
2007-07-24 17:07:48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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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科技发达了,手机成了人们的必备工具,发短信也成了许多人交流沟通的重要渠道。但是现代通讯手段如果用的不当,没准会给你带来麻烦。这不,河北省就发生了这么一档子事。
【媒体报道】以下根据搜狐网2007年7月22日报道。
2006年9月28日,一条内容下流的短信在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引起轩然大波。短信矛头指向县人事局局长和副局长并涉及县委县政府,8名县级领导和包括一些乡镇书记在内的10名科级干部收到了这条侮辱性短信。被侮辱人向县公安局报了案,县公安局经研究后认为该事件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决定立案调查。很快,卡的来源查清了,为县妇联副主席齐凤雁托亲戚购买。9月30日,齐凤雁被传唤到公安局刑警大队。她承认了卡是她的,但否认发了上述信息。
10月1日上午,刑警大队再次将齐凤雁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据警方称,这次齐凤雁的说法有变,说这张卡不慎丢失了。鉴于她的供述前后矛盾,案情复杂,当天警方对她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来又因为有合伙作案的嫌疑,公安局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10月31日,公安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准。11月3日,公安局把对齐凤雁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
12月6日,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免去齐凤雁县妇联副主席一职,免职理由是“不向组织说实话”。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齐凤雁觉得“忍无可忍”,决定讨个说法,于是向省市两级纪委进行申诉。申诉的理由是:一是公安局搞有罪推定,而且超期羁押,刑事拘留长达34天;二是县领导干预司法,矛头直指现任县委领导。事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以及当事人的不断申诉,使得事件的影响目前还在发酵着。
【我的看法】
我不是司法界从业人员,也不了解案情内幕。不过我想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分析的不一定对,请各位指正。此案中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
1.是否涉嫌构成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案是否为捏造事实侮辱他人?情节是否严重?由于短信内容没有披露,我们对此无法认定。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从报道来看,除了口供,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而口供也不能说明事实存在。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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