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还存在较大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外币衍生产品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此外,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一些商业银行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此外,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针对上述风险,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抓紧做好外汇理财业务的产品创新、风险监控工作。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法律契约。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机构及其各监管部门,在业务实践和监管工作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金融机构的角色是为投资提供顾问服务或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约定的方式承担,金融机构收取的只是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佣金,并不对投资损失负有责任,除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外,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投资风险与亏损由投资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