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新规部分条款疑与《商标法》冲突
2007-07-17 07:20:2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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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声音
质疑部分条款与《商标法》冲突
在采访中,记者还听到了厂家的另一种声音,《办法》中规定,品牌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这与现行的《商标法》发生冲突,企业该如何是好?
记者了解到,如今在市场上销售的如“绿A螺旋藻胶囊”和“9快9减肥胶囊”等产品,
“绿A”和“9快9”都为产品的注册商标。如果遵照新规,这两个商标都不能使用。但是根据《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中是可以出现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的。
中兆律师事务所的朱公卫律师告诉记者,企业不必担心,《商标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上位法,而国家药监局出台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属于行政规章是下位法。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当药监部门对企业的商标使用采取强制措施并影响到企业时,企业可以依据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
那么对于这种“冲突”,国家药监局作何解释?记者本想就此事采访该局相关人士,但按照对方的要求发过去采访提纲半个月,仍不见回音。就此,朱律师认为,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台行政法规时应该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使规章尽量具有可行性,以减少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不便。
市场影响
企业大多观望呼吁药监部门给出缓冲期
保健食品的更名会给厂家带来怎样的命运?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大多数企业对待改名采取了“观望”态度。一些企业表示,在接到药监部门正式通知之前,不会考虑更改名称。
汕头大印象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早在2005年,药监部门就曾给企业召开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征求意见会,在会上他们已经充分表达了企业的心声,“大印象减肥茶”是一个有着十几年投入的老品牌,如果一下子更名肯定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毕竟一个品牌的经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他们希望药监部门能够给这些老企业一个缓冲期,如果名字真要改他们会支持,但要给品牌演变的过程。不过到现在为止,企业还尚未接到药监部门关于更名的任何通知。
“芦荟排毒胶囊”的生产厂家山西德元堂药业市场部的姚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这个产品也有着10年的经营历史,虽然“排毒”二字不符合新出台的《办法》,但在药监部门没有具体动作出台之前,他们还没有考虑过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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