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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新规部分条款疑与《商标法》冲突

2007-07-17 07:20:2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joya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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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品新规与商标法冲突?

  律师称企业可以依法维权 国家药监局对此未作表态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实施一个多月引厂家质疑

  一个多月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在保健食品行业内部激起了不小的波澜。这部规定不仅给“新入门”的保健食品提高了门槛,市场上的多数老保健食品也都面临着更改名称的命运。

  昨天,距离《办法》实施已经一月有余,记者在北京各大超市和药店发现,按照新命名的规定,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违规的占到了一多半,且有一些是人们已经耳熟能详的老产品。

  记者调查

  “减肥茶”、“脑轻松”等四种类型保健品名称违规

  昨天,记者比照《办法》中的命名要求,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进行了比对。

  第一条,品牌名和通用名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记者在市场发现的“脑轻松胶囊”、“脑白金胶囊”、“脑力健口服营养液”和各种品牌的“养肝健肝茶”都出现了器官的名称。

  第二条,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市场上销售的带有功能名称的各种“减肥茶”、“舒畅通便茶”、“芦荟排毒胶囊”、“减肥胶囊”、“助眠口服液”被一网打尽,这里不乏许多知名的品牌,如“大印象”、“康尔瘦”、“静心”的系列产品。除此之外,还有使用谐音的“朴雪乳酸亚铁口服液”“芦荟清畅胶囊”等。

  第三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市场上销售的“美国第二代V26减肥胶囊”、“第三代超级脂肪燃烧弹”等均出现了“第几代”的字样。

  第四条,是在通用名的特殊要求中规定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市场上的如“曹开镛男士营养液”使用了“男士”特殊人群的名称。

  通过对多家药店和超市的调查,记者发现,如果药监部门对市场上现有的保健品采取“更名”行动,减肥类和带有功能性字眼的保健食品会受到较大的冲击。

  专家解读

  企业为何迟迟没有更名?

  既然5月28日《规定》就已经发布实施,为何市场上销售的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还没有更名?记者专门采访了保健品研究政策专家,庶正康讯(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楚彩云女士。

  楚女士告诉记者,本次出台的《规定》规定今后保健品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而不能再另起别的名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违规保健品确实还没有更名,是因为一项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对它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一般是既往不咎的。但是,保健食品是要每5年进行一次延续申请的,到那时,要想延续就必须符合新出台的规定。所以,目前,市场上还不会出现大范围的更名现象。而且企业也在等待国家药监局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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