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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告密”知多少:细述中国的“告密”故事

2007-07-16 17:05:5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8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fanghuyoure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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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所遵循,其要有三: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二、告发应相隐的亲属有罪,唐至明清的法律甚至规定,审案时如果命令得相容隐的亲属作证,涉案官员处刑;三、两类罪行例外,一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因为这类罪或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另一类是亲属互相伤害罪,因为如果不容许告诉,被告人失去自我保护权利,家族关系也难以维护。

  东晋元帝时,卫展为晋王大理,他上书反对“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的作法,因为“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晋书·刑法志》)。梁武帝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出庭,作证其母有罪,法官虞僧虬表示:“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景慈宜加罪辟。”(《隋书·刑法志》)景慈被判流放交州。元至治二年,驸马许纳之子苏拉告发说:“臣父谋叛,臣母私从人。”英宗斥之曰:“人子事亲,有隐无犯。今有过不谏,乃复告讦!”下命杀掉苏拉(《续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元纪十九》)。

二、“告密”大行其道的四个朝代

  “亲亲相隐”原则使亲属之间的相互告发大为收敛,但其他人,如乡里、朋友、同事、上下级之间的告发绵绵不绝,在统治者有意或无意的怂恿放纵下,时而暗流涌动,时而浊浪拍天。自秦以后,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数次全国性的大规模告密运动,倾家荡产、人亡族灭者数以千、万计。

  一次是汉武帝时“告缗”,严格说来,这是一次经济行为。汉武帝穷兵黩武、骄奢淫逸,国库为之匮乏。元狩四年(前119年)汉武帝颁布了“算缗”和 “告缗”令,搜括财富。“算缗”就是对商人和手工业者征收财产税,规定商人财产每二千钱抽税一算(120钱),手工业者每四千钱抽税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的每辆车抽税一算,商人的车每辆征收二算,五丈以上的船每条征税一算。个人财产必须首先自报,如有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的,鼓励知情者揭发检举,此即“告缗”。凡揭发属实,被告者的财产则全部没收,并罚戍边一年,没收的资产分一半给告发人,以作奖励。右内史义纵“以为此乱民,部吏捕其为可使者”(《汉书·酷吏传》),汉武帝知道后大怒,以“废格沮事”(即抵制破坏法令实施)的罪名将义纵弃市。于是全国算缗大行,告缗成风,“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汉书·食货志第四下》)。北宋熙宁七年(1074年)实行“手实法”,类似于“算缗”和“告缗”,“其法,官为定立物价,使民各以田亩、屋宅、资货、畜产随价自占。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食粟而辄隐落者许告,获实,以三分之一充赏。”(《续资治通鉴卷七十·宋纪七十》)但因弊端丛生,仅实行一年便停止,中丞邓绾曾指出其危害和废止的原因: “凡民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令疏实,则家有告讦之忧,人怀隐匿之虑。商贾通殖货利,交易有无,或春有之而夏已荡析,或秋贮之而冬即散亡,公家簿书,何由拘录,其势安得不犯!徒使讼者趋赏报怨,畏怯者守死忍困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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