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图片翻页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为了抑制房价暴涨,今天出台一个政策,明天再出一个政策,实在够忙的。
在1998年“国发23号文件”中规定“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其目标群体是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大约占全社会家庭总数的70%。”当时很明确地把经济适用房当作住房供应体系的主力。5年之后,“国发[2003]18号”文件对此作了一些修改,措辞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目标群体是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大约占全社会家庭总数的30%”。显然,政策的重点从“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变成了“以普通商品房为主”,经济适用房的目标群体由“全社会家庭总数的70%”下降为占30%左右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在后一个文件中,经济适用房拥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同时又属于商品住房,把市场和计划捏合在一起,逻辑混乱,反映出该政策还带着计划经济的烙印。
2003年以后实行全面的土地“招拍挂”,价高者先得,从此地价节节上升。开发商取得高价的土地之后几乎全盖成高档住房,结果在一些大城市形成了以高档商品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房价飞涨,怨声载道。2005年出台了“国八条”,2006年又来了“国六条”。限价房引起的争论尚未平息,又出来一个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越整越多,越来越复杂,让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看起来,在出台新政策之前我们是不是先整理一下思路,探讨一下房地产政策的出发点?我们到底想要一个什么样的住房供应体系?
比如说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据说限价房政策的初衷是改变住房供应结构,平抑高涨的房价,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解决一部分无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又超过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夹心层”,从而形成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四个层面的住房供应体系。政策制定者的基本用意是给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房,为中等收入家庭提供限价房,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这一设计似乎照顾到了各种群体的利益,各种收入家庭各得其所。可是,这个设计有三大缺陷。第一,没有从产权意义上界定住房的性质。第二,没有规定如何划分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间的界限。第三,没有弄清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应当起到的作用,角色混淆。结果,按下葫芦浮起了瓢,房地产市场的混乱非但没有终结,反而越来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