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从事食品行业
2007-07-16 07:17:0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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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3日下午,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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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从事食品行业的问题,贾继东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消化道传染病及其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医学专业角度来说,乙肝肝炎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应该不在这个限制之列。但具体怎么执行、理解,应该由专家、政府、有关立法部门共同制订一个具体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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