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录传染病源携带者拟入法
2007-07-14 07:58:29| 点击:559| 评论:1| 好评:3|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慌慌幽幽

相关标签: 健康 | 行业视点 | 行业新闻
今日推荐
如获通过,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将有法律保障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13日在政府网进行访谈时透露,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规定。刘丹华在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进行在线访谈时坦承,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和指导性的意见,当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所以现在不能对违反者设立行政处罚。刘丹华透露,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内容。“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刘丹华说。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即“澳抗”和“两对半”)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体检是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如果你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环境。”刘丹华介绍说,如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新闻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将受保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13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今后我国将做进一步的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郝阳表示,尽管患者隐私权有法律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仍被泄露。“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他同时指出,近期卫生部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保护隐私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将制定具体的措施。雅虎声明:侠客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雅虎任何观点及立场。
点击:559评论:1好评:3坏评:0
相关资讯
- 廉价药怪现象:定点的不生产 生产的不定点2007-07-14 07:33:50
- 评论:从二甘醇看开去 中国的造假历史2007-07-14 07:26:51
- 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后患者难享选药权2007-07-14 07:25:55
- 国家药监局:新药品上市要过三道审批关2007-07-14 07:24:51
- 一盒蒙牛特伦苏牛奶到底值多少钱2007-07-13 13:25:59
最新评论
| 标题 | 作者 | 发布时间 |
|---|---|---|
| 本人认为立法本意是好的但应该实事求是:1 | jiqiangLi | 2007-07-15 17: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