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税起征点采用通行标准:忽视了发达地区与发展中地区的“生产力”与“消费力”差异,并且没有采用属地与属人结合原则计征,必然导致购房资金由发达地区向发展中地区流动以寻求“投机”。
3、用年限来控制“投资投机型消费”:其一是现有的投资投机消费与往年在套数上做文章已有本质差异;其二,“促进”了资本集中并通过变相控制性投资进入楼市,导致“资本投资型购房”大量充斥市场,并给境外资金进入楼市提供参照。
4、二手房市场现有税费措施对新房市场的“补充供应”“稀释普通商品房供应价格”“让房龄成为房价调节手段之一”等作用进行了“抑制”。
疏漏之三:现有住房行政及其缺陷
现有住房行政承袭了计划年代的条条与块块,政出多门,县官不如县管。
1、首付比例行政控制并仅管制下限:本来付款方式就应该是买受人、出卖人、银行三者的协同,银行更可能动用信用管制措施决定开发商的某些付款方式以降低风险。如果由行政决定首付额度,相当于政府对消费人群进行了行政划分,政府才是决定哪个买不买得起房的主要人物。
2、行政一把手对项目规划的决定权:实际上城市一把手往往界入了建筑的形式,如外观;高度,要求开发商做成标志性建筑;要求主要景观区的项目开发必须怎么样;尤其是一些资源集中区的土地供应,更多市长色彩。
3、信息公示内容删繁就简:对消费者而言最重要的信息是真实的房源信息,相反这类信息掌握在政府参与的某个市场化网络公司或中介公司手里。
4、听证:目前往往是在万不得已的前提下举行了听证,没有例行化。
5、居住保障:现有居住保障制度或政策基本按户籍进行组织。实际上城市经济变迁,原住地概念已经不适合用作居住保障实施的通用标准。
疏漏之四:现有住房交易市场管理性缺陷
现有住房交易存在场所、交易关系确认、交割三个方面的不足。
目前各地新房交易基本由开发商来组织,开发商于项目综合验收后到政府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权证只是作为开发服务一个或有环节。造成许多存在瘕疵的项目后期办证出现拉锯,而且许多贷款消费户并没有及时办证,让权证过程许多纠纷查无对证;二手房交易以门店为主,但显然交易关系的确认过多寄望于中介的信用,中介从买卖双方都可能猎取不当得利;房屋交易后的交割,即办理交接与过户手续,基本是变相垄断方式,致额外支出不断。
疏漏之五:现有住房市场结构性缺陷
关键性的结构矛盾主要是:纯投资品种的匮乏、居住保障产品单一、抑制而不是引导建立投资型物业市场、市场主体除供求及生产环节外缺失评估、法律服务、租赁与代位服务等分工角度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