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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政策的八大疏漏

2007-07-11 08:04:4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tina_re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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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讨论住房领域的政策,政策内容涵盖法律法规与各种条例,疏漏意指导致与社会主义追求公平正义公开与尽量消化各类差距相悖的方面。不讨论或涉及制度缺陷等重大问题,仅就已公布并实施的方面提出看法。

疏漏之一:现有土地立法及其缺陷

1、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依据界定不清。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其结果是,实践中大量的商业用途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进行土地掠夺。国家征用权被政府官员和商人们滥用了。

笔者注:公共利益论源自西方的公共财政,但被曲解与模糊。新近的物权法继续着这种“忽悠”。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规定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程序,而不是平等基础上的交易程序。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面对政府征地权的行使,没有真正的谈判地位。

3、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征地补偿不反映被征土地的真实价值。所谓“土地补偿费”是按土地在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农业产值计算的。而政府征地后变为建设用地,地价成数倍甚至数十倍增长,而所得的差价收益都入了政府和开发商的腰包。农民不能从中受益。更重要的是,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市场,只准自己征地出让,不准农民用土地吸引外来投资搞工商业开发。

4、征地的结果使农民丧失的不仅仅是当期农业收益,而且是未来的生存保障。农民不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一生的惟一生存保障就是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进城出卖劳动力,而一旦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找不到工作,则失去任何依靠。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实际上少得可怜,即使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也不足以保障他们未来的生存。

5、由于集体所有权的产权主体不清,村干部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加上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征地过程中的“干部说了算”现象。其结果是本来就为数有限的征地补偿费全部或大部被干部侵吞,普通农民成为完完全全的牺牲者。

疏漏之二:现有住房税政及其缺陷

总结言之就是:现有的住房税费本身不具备居住保障功能,作为中国特色的住房消费模式,最本质的东西也就是建立其保障机制,而机制的生效首当其冲就是从制度上对普通居民的居住权益进行保障。

1、在高房价基础上从总额对商品房档次进行划定,据以确定缴纳相关税费的基础:此举扼杀了发展中城市的高端消费,将其赶至大城市,间接帮助着入驻城市的房价上涨。因为,每个城市的楼市都会由高中低档商品房共同组成市场供应结构,用税政导致这部分本地高消费向房价集中上涨的大城市滞流,必然加剧一些幅射型中心城市房价的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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