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应注意的十大误区
何欣华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这一制度为广大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带来直接希望和切实利益,因而广受社会欢迎和各界密切关注。然而在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误区值得注意。
一是组织机构上的大决策小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决策机构是各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执行机构是各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委会作为决策和监管机构,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单位和职工三方面代表构成,分布广泛,规格较高,阵容强大。相比之下,管理中心显得比较单薄,规格层次均低于管委会。虽然也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但作为常设的日常业务办理机构,却依然受制于一个非常设的务虚机构,致使一些急需决策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决策。因为管委会的各位委员都是兼任,无法将全部精力专门倾注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对此缺乏较为深入的了解,且一年半载开不了一次会议。因而直接影响着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我们把这种框架称之为大决策小执行模式,其实质源于房改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面对计划经济观念,要启动涉及面广的住房制度改革,困难重重。为使这一改革顺利推进,成立作为协调机构的房改委非常必要。可是,在市场经济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还继续沿用那种旧的格局,无疑会阻碍这一事业的健康发展。实践已经证明,管委会的决策实质上就是政府决策,管委会的监督就是政府监督。因为管委会的成员构成中,专家代表、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本身就被一些领导以这些代表的名义所替代,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专家、单位和职工代表。所以,单设一个凌驾于管理中心之上的管委会实无必要,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应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只有如此,才能走出大决策小执行体制上的误区。
二是宏观管理上的重实践轻理论
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十几年来,在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将其作为房改的附属来考虑。受房改属地化管理的影响,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做法上,依然千差万别。主要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理论作指导。尽管国务院已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一届政府又对原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财政部也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但由于回避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内容上也过于简单,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的需要。尤其是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仍然既要求单位到经办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又要求管理机构核算到人,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出现票据上的“一付两收”现象。在银行法定结算方式下,无疑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簿成了备查账,难以体现管理机构的管理地位,也难以发挥管理机构的管理作用。甚至上报建设部的统计报表格式也错误百出,权威大受影响。实际上,广大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就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一直进行着深入探讨和研究,近年来也取得了许多可喜的研究成果,但未能得到官方的重视,仅仅停留在学术领域,无法直接转化为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提高的生产力。一些地方接连出现重大违法事件,不能说与轻视理论研究,缺乏成熟的理论作指导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