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如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样,不动产保有税的征收同样对某些特定人持有房地产设定优惠办法。其优惠对象通常包括:政府机构所持有的房屋;宗教、教育、慈善或非营利机构所拥有的房屋;自用住宅及个人收入低于某一水准或年龄高于某一水准者所持有的房屋。在这意义上说,对过度性住房消费收取不动产保有税费,既要对房地产过度消费征收一定的税收,又得对满足基本住房消费者给予一定人税收优惠。
也就是说,开征不动产保有税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即能够全面了解当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二是用科学方法或市场方式对房地产进行低成本估价;三是政府有税收征管能力;四是要有严格细化科学规范的征收规则。如不动产税的税基、税率及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分配、征税的减免与优惠对象界定等,只有在这些方面创造条件,不动产税的开征才能有效地进行,并达到开征不动产税所要达到的目标。所以开征不动产税先得制定法律与规则、然后试点,并在这基础上全面展开。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中国住房体系的复杂性,如有商品房、单位建房、公房、个人建房等,如果不对当地的整个住房存量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不仅不动产税的税基无法确立,而且也不能够对不动产税的税收减免做一个清楚的规定。二是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刚刚发展几年,二手房市场相当不发达。在二手房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住房评估体系也就无法确立。还有,物业法律缺乏、个人征信体系的缺乏、银行信用体系不健全,这些都是征收不动产税的基础条件。如果这些基础条件没有,要开征不动产税要面对着许多困难。
但是,如果能够让不动产税制简化,也能够创造条件开征不动产。比如,首先规定,每一个家庭持有一套住房不必征税(第一套住房无论其条件如何,家庭情况如何都不征不动产税),而不动产税从征收第二套住房开始。而第二套住房征税,不同地方所征收的税率不同,基本上由各地方来决定,但税收分配,则采取越是发达地方或房价高的地方,其地方所占的比重越低。这样,一则使得地方政府没有动力来推高当地房价,二则可用中央所收取不动产税转移到不发达地方。然后,在这基础上逐渐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税征收制度。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对全国住房进行普查,则严格采取住房购买实名制(在这一点上,政府可以采取严格的规则对不采取实名的住房购买,不可进行转让与交易等)。
可以说,目前不动产税之所以迟迟没有启动,市场的困难与问题、体制的问题是自然,更为重要的不动产税制度规则制定与推动者往往是最大既得利益者,如果在这一点没有所突破,中国的不动产税的出台还是遥远的事情。这就与以前单位的住房福利分配委员会一样,无论分配规则如何改变,都不会以委员会的人有多少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