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就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来看,不仅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问题重重、信贷政策不合理,而且也没有通过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来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市场行为,调整中国居民的住房福利水平。比如,目前对不动产税征收,更注重不动产转让环节、不动产取得和所得环节征税,而不注重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这样,在政府对房价隐性担保,房价只涨不跌的情况下,对房地产转让环节、取得环节及所得征税,不动产税的征收不仅不能够起到调节住房市场的个人收入分配的问题,反之通过税收转稼效应,严重增加住房自住者的购买成本,降低自住房购买者的住房福利水平。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不动产税政策来保护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来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快速飚升,仍然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
房价的上涨过快、房地产投资过热,一直是这几年人们关注的热点。为了遏制上涨过快的房价,连续几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希望通过中国开征不动产税,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而且从2005年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也完成了《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但是,几年过去了,尽管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及要求开征不动税的社会吹呼声越来越大,但是房地产不动产税开征制度却迟迟无法出台?这里我们得对几个问题厘清。
一般来说,不动产税又称房地产物业税,它是一种选择性的财产税。它同其他财产税一样,是一个国家赋税结构的三大支柱(还有消费税、所得税)。开征不动产税,可以矫正现行所得税的某些缺陷,堵塞逃税的漏洞;发挥量能课税的原则,促进社会所得的公平分配;提供政府丰富和稳定的财政收入;提高资金市场的利率,从而使生产成本的增加,引起产品及劳务价格的上涨,而部分税务负担会透过价格的上涨而转嫁给消费者身上;同时改变住房持有条件,从而改变住房持有的行为等。
但是,不动产税作为以土地及建筑物等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它的课税环节既包括房地产的持有,也包括房地产产权交易和取得。因此,不动产税可课税依据为三类:不动产保有税、不动产转让税、不动产所得税。通常的不动产税是指不动产保有税,它属于财产税类。而所谓不动产保有税是指对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的不动产进行课税。
一般来说,不动产保有税的课税对象只限于土地及房屋。在计算税基的时候,房地产的抵押贷款即负债不得扣除。而且不动产税在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地方税,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的一部分。如美国1996年地方财政收入1万多亿美元,其中不动产税就占20%以上。依照各国现行税法,每一笔土地及房屋都得征税,都得根据政府定期查定之价格加以加上征定。各国不动产税的税率水平差异很大,而且由于不动产保有税一般为地方税,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方之间会有很大差异。但是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情况来看,不动产税多采用单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