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陕西宝鸡 何欣华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5年来,在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市民住房条件,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方面,可以获得略低于银行利率的低息贷款;对不再购买住房的职工也可以在退休后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以补充养老金的不足。这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广大职工对此十分欢迎和支持。
但是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却出现了许多问题。黑龙江、河北等地的管理机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投资,造成数亿元的巨大资金亏空;陕西宝鸡医药玻璃厂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与其负责人,贪污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46万元,使1175名困难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李树彪,挪用1.2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在境外豪赌,引起社会强烈震惊。于是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纷纷产生疑问,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因此,如何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从机制上切实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不仅仅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也是理论界和广大实际工作者所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 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的对象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项新制度,当时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较为成熟的相关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财政部相继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才使这一制度迈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2002年国务院又对《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在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这无疑明确告诉我们,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是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是各级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这两个机构分别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部门和管理机构,必然成为监督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