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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政府行政降房价有无出路?

2007-07-04 11:52:5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tina_re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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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房价,从行政角度有如下版本:

1、一房一价;

2、市长降价;

3、物价局降价;

4、限价地/限价房;

5、纯粹廉租住房;

6、经济适用房;

7、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行政畸形的产屋。

探讨行政降房价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指政策性降房价,相当过去的指令性计划;微观层面的则涵盖上述几个方面,相当过去的指导性计划。由此决定,行政降房价,既有历史渊源,也具备一定的操作性与可行度。

微观上看,这些所谓行政降房价措施,皆出自于传统。经济适用房脱胎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铁饭碗”,保障面有限以及是否公平,能否全面履盖所有保障人群,保障人群如何划定是其主要症结;小产权房因为摇摆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之间,其保障面必须用大于零小于一的系数进行加权,并且还只具有一定的可能,最否取缔,决定于力量与声音的博弈;纯粹廉租房好是好,总觉与人权、与人们的那么一点小小的大奢望相悖。

其他三项目前限入进与退的争论之中:房子既是商品则订价权在生产者,价格应由市场而非行政决定,物价局可查核可监督但不可越俎代疱;一房一价是否可行,如果信息公开并有公正监督,则对稳定房价是有好处的,但对于一房一价如何管制?由谁管制?管制到什么程度?确实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限价房相当于过了门的、比小产权房地位高一点的“小产权房”,如果这个合法合理,则小产权房也无必杀之理。

经过分析对比,笔者认为微观层面行政降房价并不科学。也不大利于房地产的市场化与制度化建设。不如将其分流:经适房/廉租房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它一个公共产品的身份;限价房则应改良,通过政策贴补让其走向保障住房的行列;小产权房中的非法集资类、企业用地集资类予以取缔,乡产房予以“转正”;物价局最好看好自己的门,如果政府都不能降房价,量一个局也成不了大器;一房一价应该还原成营销手段,不要怕形成开发商的利基。

如此推断,则行政降房价的唯一出路在宏观层面,如同九六年谋刹股市一般。务虚地提供几条参考意见,笑纳或一笑置之。

1、首先从用地供应这个源头确定低收入阶层的建房区域,政府主持造一个穷人区,该区域的房子因为政策优惠、地价低廉、配套由政府建设甚至公共资源的利用也予以适当减免,交由建筑商承包建设即可,营销费用也免了。这部分相当于治水的“疏导”之策。

2、结合微观层面的改良,社保类消费应该差不多得到满足。再予以控制的就是商品房市场了。行政降房价,说的应该是降商品房价。

(1)存量地延续开发的,按重置成本价补缴出让金;在此基础上全部存量土地重新清理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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