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个女大学生四年的艰难维权路
2007-07-03 08:28:39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3页/共5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侠客:wxd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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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以后她及父母又反复查看了有关法律依据以及公安部门的伤情鉴定和派出所证明,又到相关劳动仲裁和省劳动厅进行咨询,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对申请职工工伤认定的规定和要求第四条申请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和要求,于是她们又分别于6月中旬和7月初两次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局受理窗口请求黄文受理,并请教解释以上第一、第三条的规定和要求,但黄文仍然不予受理,并说我文化没有你们高,你们自己去理解,2006年8月21日,她们再次来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局受理窗口请求黄文按规定受理,并气愤的说你再不受理我们只有上告了,听说要告他,黄文什么都没有要赶忙受理了。
一个普普通通的弱女子被无辜伤害,在所有法律依据、材料、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按正当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而黄文却自己制定规定、设置障碍,将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合理要求拒之门外,令人心寒。如果不是她们坚持,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将无法见天日。就这样从申请人申请到受理竟被黄文拖了整整2个半月(75天)。
案例四:
劳动局工伤认定结论草率、简单、既无理由,又不给解释,推拖责任。
2006年9月15日,她们收到了市劳动局[2006]1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书中说“经我局调查核实,某某所受伤害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某某所受伤害性质不能认定为工伤。”收到该决定书后,对这样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草率的不能再草率,不能让人口服心服、既无理由、也无说明和解释的决定认定,她们向工伤处赵强多次进行咨询和提出质疑,而且她们还将国家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整理成册交给了赵强。当她们多次询问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伤?国家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你们怎麽理解?公安部门的调查证明你们怎麽认为?等等时,赵强都无法回答,对申请人当时受害情形的概念认识不清,也不予答复,每次都是推脱责任,这种与《工伤保险条例》、国家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是明显相侼的,没有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这份不负责任的决定书和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不仅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轻视和不负责任,更是对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及职责的不负责任。
无奈,她及父母不得已于2006年10月8日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就在这个月,公司方又停止了她的所有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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