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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之乱在于风险不清责任不明

  • 2007-06-11 14: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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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horsegarden2003

有关媒体报道,中国银监会官员在京严厉批评一些商业银行把理财产品卖给所有客户的做法。他说,银行把理财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极端负责任的,也有职业操守的。

严格意义上的理财是为了实现个人全部财务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协调一致的总体计划,由此派生的个人理财品种大致可以分为个人资产品种和个人负债品种,共同基金、股票、债券、存款和人寿保险等属于个人资产品种;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则属于个人负债品种。但是市场理财产品之乱,比比皆是,帮别人炒股叫理财、卖保险叫理财、银行推销产品也叫理财,乃至于信用卡理财、外汇理财、信托理财、黄金理财、典当融资理财等等,只要涉及金钱的行为统统被冠以理财之头衔。这是金融机构炒作的结果。

金融机构卖理财产品,个人买理财产品,目的都只有一个,为了投资增值。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对市场评估权衡后,按理说会在追求最优化的同时,自动选择规避风险,总体利益应该趋于一致。但现在市场上的理财产品不仅零星和琐碎,而且混乱。金融机构不仅不能提供专业理财服务,更多的是基于理财的名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使得各类理财品种根本不能应置于总体计划之下,资金不能被合理的安排,既有可能达不到客户保障需求,也可能达不到客户对资金增值的需求。这是争夺资金矛盾冲突占领市场的结果。

金融机构炒作理财产品来占领市场,目的在于达到某集团和个人的短期利益,根本原因在于风险不清责任不明。

风险不清责任不明,既和我国市场的基础有关,又和银行的具体工作有关。在我国,基础性薄弱,一是理财的规范性操作规定不够,虽然有了一些《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综合理财业务风险指引》等规定,但这些规定的条款更多是从金融机构单方面出发,没有从双方面全面来规范。二是个人对理财产品知识还普遍缺乏,甚至有人将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与在银行存款视为同样的行为,认为都有银行的信誉作担保,没有风险。事实上,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与存款截然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依附于特定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结构,与市场紧密相联系,不仅存在收益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且有本金风险。

银行销售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理应有责任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风险和讲明结构,防止误导。而且对于一些长期投资的产品,客户一旦出现资金问题,银行同样要承担风险。银行含糊其词的做法,是具体银行和工作人员在其中承担的风险小,亏还是赚和自身关系不大甚至无,而在短期内卖出更多的理财产品,则可以获得短期的利益。同时,对理财产品最终可能的无利和亏损,银行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银行卖出理财产品时,不仅牵涉到对象是否合适,而且关系到结构性是否合理。其不恰当的行为不仅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和没有职业操守,而且毁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银行自身的声誉和发展。银行只有认清到理财产品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才会谨慎善行,才会有双赢的局面。

雅虎声明:侠客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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