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该条款是经营者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在履行通知行为后,就可以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免责吗?
建议:改为“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同时支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借合同增加消费者义务
出现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合同:“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点评: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旅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在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条件下安排住宿,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应退还房间差价。
建议:取消该格式合同条款中不公平内容。
改变出团日期退团要赔钱
合同:“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80%的赔偿金。”(北京迁茂旅行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属于违法显失公平的条款。“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这一条件即明确无法出行的原因为旅行社所致。在这一前提下,还要求旅游者另付费或退团须交赔偿金,显失公平。由于经营者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依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
建议:改为“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需变更出团日期的,旅游者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团。消费者退团的,经营者应退还其所交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
不可抗力变行程费用自理
合同:“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北京云麓旅行社有限公司)
点评: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建议:改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借合同规定不对等权利
违约时消费者多赔20%
合同:“甲方(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乙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消费者)。”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在违约的承担责任中显失公平:48小时至24小时之内取消旅游计划,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则按总款项的10%赔偿消费者;反过来,如果消费者在上述时间内退团,却要按总款项的30%向经营者支付违约金。
建议:修改此条款,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另外,北京华堂旅行社的合同中也有类似不公平条款。该社合同规定,消费退团,须承担经营者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做违约金;经营者取消团队计划,只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异地交通客票费用后余额的10%做违约金。违约赔偿不对等。
马上就访
旅行社称消协断章取义
昨天,记者就市消协点评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和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事,向其进行求证,两公司均称,市消协的提法有片面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