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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经适房上市交易 首次限定买房人年龄

2007-06-08 07:31:5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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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租经适房将收回住房

根据规定,该《办法》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有关部门将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焦点解读之廉租住房

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提高到30%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此外,对已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将实行租金减免政策。目前,廉租房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符合条件的家庭按人均租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补贴。

连续一年收入超标取消资格

据悉,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申请家庭因特殊困难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或配租实物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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