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众的自我发展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平台,上面流动着大量的信息,网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会放大个人的视野,懂得如何去获得信息和如何规避风险,面对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互联网向世界人民求助,请专家学者支招,这是一个更为宽广的空间,蕴藏着无限的希望与机会。
四、网络言论自由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必要限制原则——稍事修剪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使用不利便会造成危害。有人把现在的网络描绘成一个充满污言秽语,充满色情淫秽,充满欺诈和犯罪的是非之地。有人认为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恶意分子肆意的散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言论,负面影响很坏。有人认为网络的出现使得个人的隐私权、著作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危害,甚至为这些权利的毁灭敲响了丧钟。如此种种,不胜枚举。所以有些人认为为了维护网络空间这一方净土,有必要对网上言论进行严格的限制,甚至某些敏感的领域禁止设立论坛。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有出现,但是未免扩大了网络言论的危险性。所以,我要为我们好不容获得的权利阵地大声疾呼。
[⑤]“你所说的每一句话我都不赞同,但是,我将誓死捍卫你讲话的权利。”
_______伏尔泰
网络言论并非洪水猛兽,没有在这一问题上如履薄冰。当大多数人为这一先进科技的尤物而激动不已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对其给以当头棒喝。当然,网络也并非是法律的真空地带,有必要对其负面影响进行限制。
但是笔者认为在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因为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在新的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下的延伸和拓展。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最基本权利,不应该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与限制。这一点上,我们无须再做出太复杂的正义、自由、平等之类的历年的夹杂和评判,仅仅应为我们是拥有高贵人格尊严的人,法律是工具,而人却是一切的最终的目的。
其次,[⑥]立法应该严格区分如对政府的监督言论和恶意损害政府威信声誉的言论等的区别,区分正当揭发丑恶县现象与损害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区别,避免发生“在关上窗户阻挡蚊蝇和灰尘的同时,不要也一并阻挡了新鲜的空气和诱人的花香”这种现象。
再次,考虑到网络自身的一些特点,比如,网民登陆的匿名性特征,身份查找十分困难.;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有时还是跨国际的,因此会发生管辖权的问题,所以应该加强国际间在这方面的合作;取证困难,往往留不下什么痕迹,如果不惜劳民伤财、大动干戈而破案后,是否考虑其事发符合经济原则,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会给你一个明确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