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雅虎首页
雅虎数码 > 业界 > 网络 > 正文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和张扬

  • 2007-06-06 18:21:23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1页/共6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侠客:zfg831025
“数码侠客”经典推荐
十大"功能性"手机推荐
八款专业拍照手机推荐
五月份的降价手机综述
爱国者Mp5?是冲锋枪?
变形金刚 从手机到DC、DV
万能的USB 干电池也能直充?
六月将上市新机提前看
摔都摔不坏的笔记本
【投诉】定位功能儿童手机侵犯隐私
【投诉】IBM内部人士揭露色权交易




摘要: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界定,结合网络言论的特点,探寻网络言论的意义,面临的困境,及如何规范网络言论,进一步探讨一下在当代信息化社会如何用法律之利剑正义之天平来为网络言论自由保驾护航的问题,涉及私法、公法以及人类道德价值观念的调整等问题,并建议对网络立法持谨慎态度。面对科技的尤物,时代的宠儿,我们更应珍惜权利的可贵,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政治民主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国家,广阔的网络空间可能成为国民、那些没有地位没有特权的阶层掌握自己应有的话语权,权力不会自己送上门来,惟有斗争,不息的斗争方可获得。让我们为网络自由权的实现而斗争!

..关键词:网络自由 不正当言论 自我管理 国际互联网 高价值言论 名誉权

引言

正文: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界定——面纱初揭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观点。这是因为大家对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含义上存在许多分歧。[②]狭义的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而广义上观点将新闻、出版、著作等包括在言论自由的范畴内。

但是,网络言论与传统的媒体言论又有所不同。首先,网络言论的主体中的人与现实社会中的人的含义不同。传统意义上的人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任何法律拟制人格的组织即法人,[③]而网络中的人也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过技术手段隐藏了真实身份的人(网民);二是网络拟制人格组织(网站)。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也与传统的新闻、出版等不同。传统媒体言论无非是谈话、争辩、演讲、传单、手稿、小册子、图画等方式,而且受时空的限制很明显;而网上言论往往利用电子公告栏,论坛,聊天时,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不仅可以随时聊天,发送电子邮件,图片,而且可以传送动画电影,还可以视频聊天,极大缩短了时空限制,从而使交流更加真实生动、更加方便快捷。

基于网上言论的以上特点,我们可以初步将网络言论自由定义为网络主体通过互联网利用各种网络工具以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延伸。由此可见,我们对网络言论采取了狭义的观点。

二、网络言论区别于传统传媒的特点_____窥其面貌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最新评论

内容 网友 时间

发表评论

您必须登陆后发表评论
登录  新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