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雅虎首页
雅虎数码 > 业界 > 其它 > 正文

手机支付商业模式剖2

  • 2007-05-28 10:37:33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侠客:c13311017509w
“数码侠客”经典推荐
专题:每周数码经典回顾 5月11-18日
专题:搜寻电影中的明星手机
揭秘:《皇家赌场》隐性广告全解密
导购:八款特价智能手机导购
精彩短信:短信红段子(少儿很宜)
侠客元帅:叫我拿什么去抵制日货
石头菜园子:侠客五一行(组图)
美女kidci:美丽的减肥之旅一
【投诉】索尼6款问题DC调查
【投诉】ThinkPad引发的血案(组图)




4.银行与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银行与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最为普遍。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移动支付技术安全和信用管理领域强强联手,见图4。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移动运营商与银行关注各自的核心产品,形成一种战略联盟关系,合作控制整条产业链;在信息安全、产品开发和资源共享方面合作更加紧密;运营商需要与各银行合作,或与银行合作组织建立联盟关系。

  几种模式的比较及适合我国的商业模式

  国外手机支付与国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移动运营商并不从手机支付业务中获取过多的利益,往往希望通过这类业务来发展更多的用户。欧洲和日、韩政府对于运营商涉足结算支付等金融领域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管制态度。而我国产业链中,无论是移动运营商还是银行,都希望在支付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同时,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监管程度仍然很高。

  从国外的情况看,欧洲国家的手机支付多数采用多国电信运营商联合运作的方式,而银行作为合作者但不参与运营,业务模式往往通过WAP、SMS、IVR等方式接入来验证身份。这种模式已经被证明无法适应广泛的用户需求。

  日本则是移动运营商利用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来推动手机支付业务,整合终端厂商资源,联合银行提供手机银行业务。

  在韩国,银行独家运营模式已形成规模。这主要源于韩国银行业对手机支付的高度重视,同时其电子技术、电子货币的普及以及人们的消费观念都为手机支付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我国国情来看,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或是以银行为主体单独经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首先,垄断金融资源的银行业不会同意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经营手机支付业务。我国4亿多移动用户如果都使用手机购买商品,任何一个商业银行都不是移动运营商的对手。其次,我国的信用体制还不健全,移动运营商在经营类似支付金融业务时为用户提供的信用度明显不如银行;同时,类似预付费的手机支付行为还需要金融监管。第三,手机支付最大的特点就是小额支付,而目前我国移动用户中使用手机支付业务的人数很少,而银行独自经营手机支付业务需要在技术研发、设备采购上进行巨额投入,在未能看到明显的利润回报之前,银行仅仅将手机支付作为传统业务的补充及增加客户黏性的一种手段,因此不会独立经营手机支付业务。

  我国普遍使用的移动运营商与银行合作的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一部手机只能绑定某个银行的一个信用卡账号,无法实现跨行移动支付;其次,各个银行不同的接口标准会造成运营商成本的上升。因此,在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需要引入一个第三方来承担协调和整合任务。这个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既是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联盟关系的桥梁,也是协调各个银行之间不同标准,实现跨行支付的主要技术力量。

  第三方手机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是银联,也可以是别的手机支付平台。银联在统一银行之间标准上具有优势,可以平衡银行间以及银行和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受制于自身体制的限制,在业务创新和市场反应能力方面不够。独立的手机支付服务平台需要具有强大的资金和技术动力,同时拥有协调各方利益的能力。因此,规模背景单薄的手机支付平台提供商将被淘汰。

  综上所述,由于各自的局限及核心优势的不同,我国手机支付产业链中的主要环节——银行、移动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都无法独立开展手机支付业务。因此,目前最适合我国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商业模式是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协助支持的整合商业模式。采用合作的方式将实现资源共享,达到优势互补,促进价值链的高效运转。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最新评论

内容 网友 时间

发表评论

您必须登陆后发表评论
登录  新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