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09/23在天河电脑城116室花10150元购买一台宏基笔记本。(型号为Acer TravelMate 290XVI,机身序列号为:

LXT35050133318723EB00。)由于本人疏忽,没有于当时开立发票。到今年也就是2005/08/13号时,电脑突然发生故障,本人送机去维修,被告之该机是主板坏掉,同时也告诉我该机的主板保修期为壹年。他们同意维修,但是没有给我一个规范的维修表,也不见贴有任何的服务声明之类的东西。同时他们也拒绝做其他任何解释。让我作为一个消费者很是迷惑。于是,本人在网上找到宏基笔记本的一些讯息。第二天把电脑送往宏基笔记本的维修站(网上提示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 高盛大厦21楼C座 )要求其维修,被告之该机并非宏基讯息在中国大陆销售产品,同时给本人开具证明书。这就让本人迷惑了,既然是宏基在网上公布的维修站,为什么会开具这样的证明书?并且其还告诉我,宏基讯息在中国大陆是总销售商,那么‘该机并非宏基讯息在中国大陆销售产品’做何解释???
后来我也咨询过,得知2003/08月份国家出台的《质报法》明确规定:商品的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是两年,而该机为2003/09月份购买的,这就说明其提供的质保书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于是本人找其要求免费维修被拒绝。
此事一再拖延,无奈之下,本人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要求其对此事作出合理的处理及本人这段时间的损失做出合理的赔偿(因本人的工作是搞程序,所以到现在一直因无电脑而无法做事)。
第二,补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