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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2月22日在中关村E世界二层B2017商户购买了一台蓝晨科技生产的,型号为BM-810的mp4。按照产品说明书上所述,该产品为usb2.0高速传输。但是,当我使用后,发现使用随机附带的工具,将电影压缩后,拷贝至该机器时,速度非常慢。然后,我使用了专业软件(HD Tech)进行了测试,发现平均读写速度只有0.8m/s。远远低于标称的usb2.0的速度。就此问题,我还专门致电了,位于深圳的蓝晨科技,技术人员的答复是,每台出厂的机器都经过测试,应该达到4-5m/s的速度。因此,次日,我找到经销商,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起初,售后人员拷贝了一个20m的文件,用了大约20秒的时间,由于该处售后没有专门的测试工具,只是使用简单的计时方法,估算出大约的传输速度为1m/s。并且称全属正常。根据厂家的答复,我认为是该机器的问题,所以我要求换一台同等型号的机器进行测试。后来,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售后人员才拿了一台机器进行了比对测试,发现问题依然存在,她就说,mp4就这样,这样的速度权属正常,没有质量问题,不能换机器。对此,我认为其态度很不负责任,并且在售后部门处与厂家的联系都是购买人使用自己的手机。既然,该机型不能达到使用说明书上标称的技术指标,且没有任何破损的情况,实际的情况,所以本人要求退货。但是,就出现了售后部门和经销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由于不清楚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最终两个部门都是不答应退货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