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国内现时一些专家、机构、公司在文物鉴定上出具的《鉴定证书》,在文字上都存在“模棱两可”“真赝同存”的解释。这样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对“被鉴定者”也极不公平!会导致国内文物鉴定的混乱局面更加严重!在此希望专家及有关的鉴定机构和公司能严肃地、科学地、公平地对待“文物鉴定”这一课题。下面举几个例子。
案例一:(链接网址http://www.wz-bgz.com/Pic/1/2/7/2005-12/34.html)在山东省召开的元青花研讨会上,由四位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书”。从文字中可明显看出,……,应是洪武时代优秀产品。只是釉层凝厚,光泽比一般明亮。…………。四位国家级专家签名。(本人绝无断章取义,读者可从全文中查看)稍有语文知识的人都知道:“应是”表示“ 不大肯定”的意思,而“只是”就更明显的体现出“否定”的用意。可以说“应是和只是”是鉴定结果的禁语。可是出现的这种“证书”的含金量却奇高,因有国家级文物鉴定家签名。而且是四位同签:此器应是洪武时代优秀产品。…………。
作为国家文物鉴定家必须把责任和职业道德摆在首位,“文物鉴定”是科学而又严肃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来不得半点含糊。如果在《研讨》上用“应是或只是”的字眼,那还说得过去,但在《鉴定》上出现这样的字眼,就应视为失职或不懂!因为对文物的鉴定如同医生对病者的病情诊断一样,如果医生的“诊断书”也像你们一样,把胃病当作“应是”肝癌;把肠癌当作“只是”消化不良进行治疗?那么,会出现什么后果?那会害死病者的!法医如果也像你们一样,用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作出“鉴定结论”?那么,我国的很多刑事案件根本就无法大白于天下!
在文物鉴定上你们说错了,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但藏者们就惨了。特别是那些买入提有你们权威“鉴定证书”器物的收藏者,一但“货不对路(赝品)”其经济损失之大,是你们难以想象的!所以说:你们作为文物鉴定专家,必须把责任和职业道德摆在首位,绝不能为 一点情面或一点鉴定费而指鹿为马,不负责任的乱开“文物鉴定证书”。在市场开放的今天,“器物”凭你们出具的《鉴定证书》在市面上或拍卖会上就会卖出一个“天价”。如果器物是“真品”就物有所值!如果是“赝品”?最后接手入藏的收藏者就会倾家荡产!这样的后果你们有否想到?
案例二:(链接网址 http://www.chinajdsj.com/jdzx.asp?newsid=64)。××世家鉴定机构,集中了国内文博部门几十位精英《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于一身,展现出其文物鉴定的权威地位。但在其协议条款中的规定,本人却不敢恭维(请看图三)。因其在第一条款中规定:客户如认为本中心鉴定结论有误,应在接收“鉴定结论“一周内,告知本中心并提交两位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结论。
这样的规定,是任何一个“被鉴定客户”根本无法做到的事实:一周内找两位国家级专家出具“相反的鉴定结论”,在时间上不允许,也不可能、更不现实。国家级专家不是一般人要找就能找得到,而且他们也可能出于“同行”的情面,不肯出具“鉴定结论”。即使客户最后能找到两位国家级专家出具“结论”,如果超出规定的一周时间也无法与他们理论了。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条款的第三条:说明“鉴定结论”只代表中心意见,而其(已经过鉴定的器物)一切后继行为其慨不负责,亦不承担法律上的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