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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东(查看专家空间)

从事行业:北京千万家房地产经纪人

简介:多年从事物业管理以及房屋交易市场的分析与研究。资深经纪人、物业管理助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精彩点评回顾:
  • 侠客:七喜

    房屋转让

    专家: 杨晓东 评论时间:2008-03-23 10:52:55

    买卖双方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过初次办理此项业务可能出现一些周折,提醒您携带好相关证件以及复印件,了解相关步骤,关键是要注意过户前后的资金划转……建议咨询所在地相关专业人士

  • 侠客:七喜

    开发商是不是在耍花招?

    专家: 杨晓东 评论时间:2008-03-18 17:13:27

    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依照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侠客:七喜

    开发商是不是在耍花招?

    专家: 杨晓东 评论时间:2008-03-18 17:12:47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侠客:七喜

    给施工队抵债的房如何买呢?

    专家: 杨晓东 评论时间:2008-03-18 10:09:05

    类似这样的情况属于某个大产权证下的某套房屋产权的分割变更(过户)手续……

  • 侠客:七喜

    房屋交易5年是从何时算

    专家: 杨晓东 评论时间:2008-03-14 11:34:14

    通常可凭原始购房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计算(例如:购房收据、购房发票、契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