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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华(查看专家空间)

从事行业:北京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简介:基本情况 包华律师199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此开始律师执业生涯。现为北京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 包华律师在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上具备丰富的经验,曾为银谷大厦、陶然北岸等项目提供提供过购买、租赁咨询服务;为后现代城、万象新千等项目提供过收房、办理入住、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为华中园别墅等项目提供过房地产、物业管理纠纷诉讼服务;为盈都大厦、海润国际公寓等项目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 包华律师曾就职于国内一著名IT企业,先后在其销售商务部、法务部担任内部法律顾问,为该企业的产品销售、信用管理、帐款回收、广告宣传、物流配送、市场纠纷处理、打假等多方面业务提供法律支持,熟悉其中的常见的法律问题,对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有着切身的体会和自己的见解。 2004年,包华律师加盟天矛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物业管理、企业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

精彩点评回顾:
  • 侠客:

    咨询一下各位

    专家: 包华 评论时间:2007-10-17 13:18:06

    这需要根据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来判断。如果结算依据是面积,则您就需要补房款了。当然,实际面积超出约定面积3%以上的部分开发商就需要送给您了。

  • 侠客:囧囧有神

    购买商品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专家: 包华 评论时间:2007-08-21 14:59:16

    三、购房户在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      购房户做到了在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注意的问题,在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是可以约定的。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是可以约定的,但必须体现责任对等原则。      (三)出卖人或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可自行约定,必须体现责任对等原则。      (四)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是通过仲裁还是法院解决,双方可协商一致约定。      (五)购房人认为需要双方协商或约定的其它问题。      四、在履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后,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依法通过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解决。

  • 侠客:囧囧有神

    购买商品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专家: 包华 评论时间:2007-08-21 14:58:24

    一、缴纳定金或订金要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定金或订金引发的纠纷较多,为了避免定金或订金纠纷的发生,市开发办、市工商局制发的《关于推行〈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武开管办[2004]350号),对订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在什么情况下不应退还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抵作购房价款;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内,甲方已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甲方应双倍返还买受人已付订金;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前来协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不予退还,甲方可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文未能协商一致的,甲方应将订金退还乙方,甲方方可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      市开发办再三提醒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无论是缴纳定金还是缴纳订金,一定要三思而行,同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最好签订市开发办、市工商局制发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